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815 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0,200,000 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61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231,422,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38,6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192,822,000 元。
本次募集资金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到账,由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喜验字【2016】第 0198 号《验资报告》。
截止2020年3月31日,公司以前年度累计使用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96,227,923.65元(包含离岸账户产生的存款息42.74澳元,折合人民币208.75元),本年度使用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0元,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结余余额为96,909,262.67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其中银行存款11,909,262.67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85,000,000.00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和国金证券(9.560, -0.27, -2.75%)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于 2020年 4月 8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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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1” ,WEILONG WINES (AUSTRALIA) PTY LTD简称“甲方2”( 甲方1、甲方2以下统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国金 证券简称为“丙方”。《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2为甲方1的境外全资子公司,甲方1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4630078801500000484,截至2020年3月24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澳大利亚1万亩有机酿酒葡萄种植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甲方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玉江、余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劵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